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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蓬勃发展的当下,其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言而喻,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若未经有效管控,将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因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检测至关重要,它是确保海洋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 4914 - 2008 标准为这一检测工作提供了科学、规范的依据。
worldyafluorine.com 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可提供一系列海洋监测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检测服务,并出具权威报告。
污染物限值检测的必要性
海洋生态系统极为脆弱且复杂,石油勘探开发产生的污染物,如生产水、钻井液、钻屑、含油污水等,若超标排放,会带来诸多危害。石油类物质会在海面形成油膜,阻碍水体与大气间的气体交换,导致海水中溶解氧含量降低,影响海洋生物的呼吸和生存;钻井液中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可能被海洋生物摄取,通过食物链传递和富集,危害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甚至最终影响到人类健康。
此外,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还会对渔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损害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准确检测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污染物限值检测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的内水、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涵盖了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实体在作业中所使用或生成后直接排放入海的生产水、钻井液、钻屑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污染物排放要求与浓度限值分级
根据污染物排放海域的不同,排放要求和浓度限值分为三级:
一级:适用于渤海、北部湾,国家划定的其他海洋保护区域和其他距最近陆地 4 n mile 以内的海域。
二级:除上述一级海域外,其他距最近陆地大于 4 n mile 且小于 12 n mile 的海域。
三级:适用于一级和二级海区以外的其他海域。
污染物限值检测要求
1、生产水
生产水的石油类排放浓度限值根据级别有所不同,一级海区一次容许值为≤30mg/L,月平均值为≤20mg/L;二级海区分别为≤45mg/L 和≤30mg/L;三级海区为≤65mg/L 和≤45mg/L。同时,生产水的生物毒性容许值应符合 GB 18420.1—2001 中的相关要求。月平均排放浓度通过特定公式计算,综合考虑该月每天的平均排放浓度和生产水排放量。
2、钻井液和钻屑
非水基钻井液(油基钻井液和合成基钻井液)不得排放入海。在渤海海域,不得排放非水基钻井液钻屑,不得排放钻遇油层的水基钻井液和钻遇油层的水基钻井液钻屑。其他海域,在回收困难且经所在海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排放水基钻井液、水基钻井液钻屑和非水基钻井液钻屑,但需满足相应的含油量和重金属含量要求,如一级海区水基钻井液和水基钻井液钻屑含油量除渤海特殊规定外要求≤1% 等。
3、钻井设施机舱、机房和甲板含油污水
在渤海禁止排放,全部实施铅封;其他海域要求排放浓度低于 15mg/L。
4、陆地终端含油污水
向海排放要求应符合 GB 8978 的相关要求。
5、生活污水
固定式和移动平台及其他海上钻井设施排放的生活污水,其 COD 含量在一级海区≤300mg/L,二级和三级海区≤500mg/L,粪便需经消毒和粉碎等处理。
6、固体垃圾
生产垃圾禁止排放或弃置入海;生活中的食品废弃物在一级海区禁止排放,二级和三级海区要求颗粒直径小于 25mm;其他生活垃圾禁止排放或弃置入海。
污染物限值检测方法
1、生产水中石油类
可采用红外分光光度法(GB/T 17923—1999)和萃取 - 重量法(参见附录 A)。萃取 - 重量法是将样品酸化后用正己烷连续萃取,蒸馏去除溶剂后称重测定可被正己烷萃取的物质(HEM;油脂)和硅胶吸附后可被正己烷萃取的物质(SGT - HEM;非极性物质)含量。
2、生产水、钻井液和钻屑生物毒性容许值
采用生物毒性检验法(GB/T 18420.2)。
3、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含油量
可使用蒸馏法(GB/T 16783.1 - 2006)和红外分光光度法(参见附录 B)。以水基钻井液和水基钻井液钻屑含油量分析为例,采用四氯化碳和水体系的液 - 液萃取体系将其中石油烃类油萃取到四氯化碳中,再通过硅镁型吸附柱消除非石油烃组分干扰,根据淋出液在特定波长附近光吸收峰强度测定石油烃类浓度。
4、其他污染物
重晶石中的汞含量采用冷原子吸收光谱法(SN/T 1325.1—2003);镉含量采用原子吸收光谱法(SN/T 1325.2—2003);生活污水中的 COD 采用重铬酸钾法(GB/T 11914);生产垃圾、食品废弃物和其他垃圾采用目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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